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298号
申 请 人:邓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申请人邓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其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现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经补正其仍未提供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故其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