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06号
申 请 人:胡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胡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1日所作第31010717170783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7078386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在真南路真北路右转信号灯为黄灯时右转的,不是闯红灯,故申请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驾车在沿真南路西向东行驶至真北路路口右转弯,遇右转弯红色箭头信号灯亮起,仍驾驶车辆继续通过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日16时12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XXXXXX的小型轿车沿真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真南路真北路路口,在右转弯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驾车右转驶入真北路,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尚未驶出停止线时,案发路口右转弯信号灯已为红灯,但其仍驾车右转通过,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确认。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亦在裁量范围内。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2023年5月1日作出第310107171707838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