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12号
申 请 人: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9日所作第31010717171398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第3101071717139834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右转弯车道前方虽有车辆排队,但申请人变道处没有车辆,且变道处是虚线,申请人没有强行变道和借道超车的行为,没有影响直行车道前后车辆的正常行驶秩序,故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中山北路进武宁路东侧,由直行车道向右穿插到排队等候的右转弯车道内。该穿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9日08时01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中山北路直行车道自东向西行驶,遇右侧右转弯车道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正在等候的车辆驶入右转弯车道,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200元。现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民警在处罚前告知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将文书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幅度亦在裁量范围内。申请人在相邻车道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驾车变道穿插进入该车道,扰乱了道路通行秩序,影响了右转弯车道和直行车道车辆的正常行驶。故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第310107171713983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