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13号
申 请 人:万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万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第310107130156306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