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3)第317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张振翔,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张某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3101071717140958号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