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4)第2号
申 请 人: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