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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

2024年08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沪普府复字(2024)第2

 

人:刘某,男,1980***日出生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虞亚光,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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