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升城区形象品质,普陀区以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为引领,以深度开发、优化功能布局为方向,以培育核心产业、建立文旅地标为基础,积极打造苏州河世界级滨水区,持续打响“半马苏河”文化品牌,为人民建设一条宜居、宜业、宜游、宜乐的现代生活示范水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的管理,更好地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准则,根据《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陀区苏州河岸线(以下简称“岸线”),是指北岸(西起西浜,东至恒丰路)以及南岸(西起万航渡路,东至安远路)范围内已实施岸线品质提升的陆域公共空间,主要包括步道、绿地、广场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普陀区苏州河岸线管理工作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建管委作为行业牵头部门,负责对岸线公共事务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具体包括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商业经营、市容景观、防汛等。沿岸街道(镇)作为属地责任部门,其余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责履行管理职能。
第四条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工作格局,普陀区岸线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重大办、区城运(网格)中心、沿岸属地街道(镇)、区城投公司、区长风集团等部门及单位。
第五条区建管委是苏州河岸线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等工作,统筹完善沿岸标志标识。
第六条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将岸线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对岸线内绿化率、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同时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提升苏州河岸线及腹地功能利用。
第七条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其建设提升岸段范围内的设施维护、绿化养护、保洁以及全线景观照明、驿站附属的公共厕所管养等工作,落实全岸段绿化养护及保洁行业管理责任。
第八条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巡逻、交通及应急处突工作,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和网格化管理方式,实现智慧管理。
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沿岸从事商业经营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第十条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拓展沿岸文化和旅游活动,扩大“半马苏河”文旅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提升沿岸旅游公共服务能级。
第十一条沿岸属地街道(镇)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相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结合街道(镇)实际,实行精细化管理。区城运中心、属地街道(镇)负责沿岸的巡查、秩序维持等工作。
第十二条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体育局、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重大办、区城运(网格)中心、区城投公司、区长风集团等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岸线规划应当考虑沿岸地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兼顾沿岸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
第十四条区建管委应当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重大办、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制定本区岸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或者撤回岸线使用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及沿岸街道(镇)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区岸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进行指导、规范。
第十七条沿岸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为建立健全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涉及岸线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四章设施设置及维护要求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好苏州河岸线休憩、观光、健身、交往等户外公共活动功能,提高公共空间服务品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各部门协作共同加强苏州河沿岸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巡查
巡查要求:(1)对岸线禁止和限制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市民积极宣传苏州河两岸的相关管理制度;(2)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3)做好极端天气保障工作,及时对有苏州河水倒灌的亲水平台拉设警戒线,专人值守,防止行人落水。
第二十一条保洁
卫生要求:(1)区域内道路、公共场所保持整洁干净;(2)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处理垃圾。
第二十二条保修
保修要求:按照养护标准,(1)对管养范围内市政设施及绿化花境进行巡视,发现相关病害及设施损坏情况及时上报,并跟踪相关设施维修情况;(2)对慢行步道、防汛墙、雨水进水口、下水道、附属设施及小品等进行养护,保障各类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保绿
保绿要求:按照整体不低于园林绿地一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养护管理,区域内绿植保持整洁美观,节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可额外增加花草和绿化布置。
第五章共享与共治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在岸线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应当按照警示、禁止的安全标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做好个人的安全防护,遵守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苏州河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2.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3.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4.沿岸捕捞;
5.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6.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7.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8.烧烤;
9.放风筝;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限制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苏州河岸线范围内遛狗、垂钓、跳广场舞以及无人机飞行等活动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晚上19:00-21:00全岸线禁止遛狗。文明遛狗秩序要求参照《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区建管委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沿岸街道(镇)等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垂钓、跳广场舞的特定区域及秩序要求。晚21:00-次日07:00全岸段禁止跳广场舞。
无人机飞行应遵守禁飞要求在禁飞区以外进行。
第二十七条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河沿岸公共空间的配套服务功能,按照《上海市普陀区苏州河两岸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沿苏州河两侧岸线,应建设满足城市安全、品质生活、休闲活动、公共卫生等要求的功能复合的驿站体系。
第二十八条驿站按照三级体系布局,其中A级为特色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场地整体公共空间,塑造场地特有空间品质;B级驿站为拓展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公共休憩空间及室外拓展活动场地等;C级驿站为基本服务型驿站,包含基本配套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驿站综合考虑党建宣传、服务、展示、经营等用途,宜配备公共卫生间、母婴服务、无障碍通行、自动售货机、AED急救等设施,卫生间提倡24小时开放,方便市民使用。
第三十条驿站运营管理要求:
(1)卫生管理
保持驿站整体环境清洁美观,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等垃圾,下水道保持畅通、清洁,公共卫生间等场所每日消毒。
(2)费用支出
驿站运维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经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根据苏州河码头及游船航线的建设发展规划,区文旅局应落实对游船码头行业监管责任,完善游船码头及周边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六章安全保障和活动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沿岸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建立大客流应对机制,完善交通引导系统和停车引导系统,提高沿岸的交通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
第三十三条岸线范围内举办活动应在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至区建管委及属地街道(镇)备案。
第三十四条岸线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禁止等安全标识;安全标识应当明显、统一和易辨识。
第三十五条加强巡查,对防汛墙、高桩平台等设施做好安全管理,防止因翻越、跌落导致事故发生,健全落水救生、医疗援助、消防安全机制,在人员聚集区域、易发生人员跌落等地点,应设置防护设施,完善配套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应加强对沿岸相关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属地街道(镇)应当建立岸线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秩序维护等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沿岸街道(镇)对沿岸的人员活动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应当组织开展对沿岸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开展限制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及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普陀区苏州河岸线日常管理费用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普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