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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年09月13日 来源: 上海普陀局各科室、下属参公事业单位:
《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
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2020年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沪法治政府办发〔2020〕3号)的部署要求,按照《普陀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的工作安排,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就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制审核目录
普陀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
序号 |
种类 |
审核事项 |
主要依据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提交部门 (业务科室) |
1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撤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
2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
3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4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内部管理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5 |
供应商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6 |
政府采购评审人员评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7 |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8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9 |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活动违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资产科(采管办) |
|
10 |
财政监督对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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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监督对象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
|
12 |
财政监督对象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会计科(财政监督科) |
|
13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对违反财政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案件调查报告、执法案卷、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
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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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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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
拟作出的执法决定的证据、法律依据、意见或建议及相关资料等。 |
具有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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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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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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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局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 |
二、职能分工
1、办公室。以局机关为行政执法主体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公室负责进行法制审核。
2、业务科室。对于符合法制审核事项和具体情形的案件,案件承办相关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3、局长室。业务科室对办公室提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按程序报请局长室按照本局“三重一大”规定进行集体决策。
三、工作程序
(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填写《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转单》(附件1),与案卷一并提交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
(二)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时间:7个工作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4、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5、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6、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7、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三)办公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四)办公室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1、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实施的意见;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
3、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认为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5、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6、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五)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2)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
(六)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办公室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案件承办相关业务科室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依据本局“三重一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