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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普陀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通知

民防工程使用备案关于推进普陀区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的通知

 

普陀区各民防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单位:

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第三十八条、《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平时利用民防工程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向区民防管理部门备案。对平时利用民防工程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根据《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最高可处五千元罚款,并视情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沪民防规〔2021〕5号)的规定,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申请,需准备如下材料:

1、《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表》

2、权属人或其委托人身份证明

3、《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4、《工程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文件》(自用工程可不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

请我区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一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工作,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混合使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备案的,需提交情况说明并盖章,我办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工作或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我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长寿街道、长征镇、宜川街道人防工程联系人:张小龙  联系电话:18918118527

桃浦镇、万里街道、石泉街道、甘泉街道人防工程联系人:经盛强  联系电话:18616708142

长风街道、曹杨街道、真如镇街道人防工程联系人:杨少伟   联系电话:13816375639

 

 

上海市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

                                20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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