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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街镇、区司法局:

    为加强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法治街道(镇)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普陀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法治街道(镇)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及市司法局、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司法所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围绕街道(镇)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承担街道(镇)法治建设领导体制日常办事机构职能;

2.牵头推进街道(镇)依法行政,协调推进街道(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3.办理街道(镇)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4.街道(镇)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并做好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5.牵头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6.指导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7.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8.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 教工作;

9.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10.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居村法律顾问工作;

11.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12.完成区司法局、街道(镇)交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 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第三条 司法所作为街道(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所在机构,负责处理依法治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1.贯彻落实街道(镇)党(工)委和街道(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定街道(镇)基层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并定期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

2.组织召开街道(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法治建设重点任务。

3.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辖区各项基层法治建设任务落实,细化明确辖区内相关单位、部门推进法治建设职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法治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

4.向街道(镇)全面依法治理委员会及区委依法治区办报送本辖区年度法治建设总结报告。

5.司法所所长应列席街道(镇)办事处主任(镇长)办公会议,为相关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第四条 推进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1.街道(镇)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中专题明确法治建设内容。

2.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报告并独立成段。

3.开展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专题述法并报送专题述法报告,街道(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就上一年度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向所在党(工)委作一次专题述法。

第五条 配合落实上级法治督察工作,抓好法治督察整改落实,报送法治督察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六条 开展法治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统筹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创建申报“上海市法治建设示范街道(镇)”。

第七条 开展基层法治观察工作。

1.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基层法治观察点开展法治观察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层法治观察建议。

2.按要求召开基层法治观察会,并报送相关简讯信息。

3.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街道(镇)基层法治观察具体举措,建立完善基层法治观察点和基层法治观察员工作机制。

4.积极组织辖区内各基层法治观察点参与市级、区级基层法治观察点、观察员、观察建议、观察案例评选。

第八条 申报法治建设调研课题、法治建设优秀案例、“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法治建设品牌项目。

1.组织参加上海市全面依法治市调研课题等项目申报与研究。

2.组织参加上海市“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应聚焦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的基层法治建设领域现实问题,被市委依法治市办立项的项目应做好项目实施和结项报告。

3.总结提炼基层法治建设突出成果及特色亮点工作,按要求申报“法治上海建设品牌”、法治建设优秀案例等项目。

第三章 依法行政工作

第九条 司法所结合本街道(镇)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在执法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司法所负责街道(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街道(镇)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所牵头做好所在街道(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在收到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研究案件情况,与相关业务科室、街道(镇)法律顾问共同准备证据材料、起草答复意见书,依法向区行政复议局提交答复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并根据区行政复议局的要求接受调查、参与调解等。

第十三条 做好行政复议接待、咨询、收件工作,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1.正确引导有复议需求的来访群众至区行政复议局接待窗口或通过网络方式申请,做好相关问题的解答和引导。

2.已设立行政复议基层咨询收件(受理)服务点的司法所,应指派工作人员作为行政复议联络员,负责来访申请人接待、行政复议咨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做好信息登记,并将复议申请材料转交区行政复议局。

3.配合区行政复议局做好行政复议宣传工作,扩大行政复议影响力。

第十四条 办理街道(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所承担街道(镇)法律顾问职责并做好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1.对街道(镇)制定的文件、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查。

2.拟定街道(镇)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3.开展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4.负责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备案。

5.负责外聘法律顾问任务分派、工作情况记录、统计及日常管理。

6.开展外聘法律顾问考核工作。

第四章 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司法所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规划和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拟定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方案。

2.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3.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进家庭等主题活动,不断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和覆盖面。

4.指导和推进街道(镇)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

5.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和专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相关专业人员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

第十七条 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1.建立街道(镇)普法责任清单和督查落实相关工作机制,协助街道(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

2.推动有关部门及人员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工作。

3.指导推动街道(镇)各行业和各单位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1.协助街道(镇)建好用好法治文化载体阵地,结合主题日、宣传日、纪念日等,积极开展集中普法活动。

2.深入推动法治实践,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开展法治文艺作品创作。

第十九条 指导推进法治乡村(社区)建设。

1.推进“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全覆盖。

2.教育引导群众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促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3.指导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

第五章 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所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1.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指导检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

3.指导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并及时将调解情况录入信息化平台。

4.指导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做好“110”非警务警情接收、调处、反馈等工作。

5.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

6.处理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咨询和投诉,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1.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开展定期排查,并及时将纠纷线索录入信息化平台。

2.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撰写矛盾纠纷研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参与矛盾纠纷调处。

1.协助街道(镇)做好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应辖区内调解组织或有关单位的邀请,参与调解矛盾纠纷。

第六章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1.配合区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

2.参加入矫宣告,组织解矫宣告。

3.组建矫正小组,指导矫正小组运作和作用发挥。

4.制订、调整、执行矫正方案。

5.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

6.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迁居、会客、特定区域或场所准入申请的审核。

7.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并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管理,提出奖惩建议。

8.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正、公益活动、适应性帮扶等教育帮扶工作。

9.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

10.完成区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根据监所预报,了解安置帮教对象有关情况,与监所、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帮教衔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安置帮教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义务,正确、合理表达诉求。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对安置帮教对象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依托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片区公共法律服务客厅、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根据场所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标牌标识和公共法律服务指南,公示本站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时间、人员、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承担以下主要职能:

1.接待群众法律咨询服务。

2.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指引。

3.根据需要,开展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安置帮教对象有关政策和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6.上级单位或部门安排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落实片区公共法律服务客厅日常运行维护,协调开展联合接待、法律咨询、法治沙龙等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片区公共法律服务客厅服务范围:

1.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法律培训等法治文化活动。

3.根据群众需求,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4.收集、分析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和群众意见。

5.配合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根据场所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标牌标识,放置公共法律服务指引和相关台卡,公示服务内容、时间、法律顾问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向居(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3.参与居(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

4.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居(村)委会制定重大决策、开展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5.接受居(村)委会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积极发展退休法官、检察官及法学专家等人员为志愿者。1名法律顾问服务的居村(社区)一般不超过3个,也可以多名法律顾问服务1个居村(社区)。

第三十五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为居(村)民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3.应居(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与调处矛盾纠纷并提供法律意见。

4.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5.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居村(社区)制定重大决策、开展重要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居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6.接受居(村)委会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 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1.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至少要到每个居村(社区)1次并提供不少于6小时的服务。每季度举办1次法治讲座。

2.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到突发性的法律服务需求后,需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3.居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及时记入工作日志,作为年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4.居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重要情况或信息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居村(社区)和司法所。

第八章 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立法计划意见征询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司法所协助做好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司法所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有关纪律要求,执行考勤考核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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