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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和个人,引导本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普陀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包括“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普陀区质量金奖”和“普陀区质量创新奖”。“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和“普陀区质量金奖”表彰“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普陀区质量创新奖”表彰“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是普陀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普陀区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前列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三)普陀区质量创新奖主要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质量创新奖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在普陀区区长质量奖、普陀区质量金奖申报的组织中推荐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普陀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普陀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普陀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每届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各不超过1个,普陀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各不超过3个,普陀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7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和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

本区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级、市级质量荣誉,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等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示范引领)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

区政府组织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推动、监督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

(三)审定评审结果和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三)成立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

(四)对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展示先进质量管理成果,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承担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培育孵化

第十一条(培育孵化机制)

建立和完善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区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办法。

各街道(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培育孵化和推荐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培育培训)

评审办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池”(以下简称“孵化池”),对其予以指导帮扶。

本区有意追求卓越的组织可以通过自行申报、行业推荐、专家推荐等多种方式,加入孵化池,免费接受卓越绩效管理等培训。

第十三条(导入指引)

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审标准的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指导服务,引导相关组织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对标质量管理标杆,优化质量管理模式,提高质量效益。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申报条件)

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3年以上,且在本区登记注册1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全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形成追求卓越、持续改进的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色,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并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社会效益和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前列;

(五)严格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申报条件)

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具有显著卓越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主要负责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不得在同一年内重复申报市、区两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曾获奖项(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发布通知。评审办在有关媒体、网络发布申报通知,向社会公示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相关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内部公示。组织和个人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前,应在相关组织和该个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推荐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本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推荐后,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

(四)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由评审办组织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料评审。

(五)资料评审。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反馈资料评审报告。

(六)现场评审。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办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总结提炼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审定公示。评审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获奖建议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

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提出拟获奖名单。评审办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九)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发文,对获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获得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对获得普陀区区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万元。

对获得普陀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20万元,对获得普陀区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的个人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万元。

对获得普陀区质量创新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相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对获得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市级政府质量奖。

第十八条(宣传推广)

本区各街道(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评审纪律)

参与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二)严格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对违反上述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或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或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评审办。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实名向评审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形成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本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3年内,应每年如实填写《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报送评审办。

第二十四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及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普陀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称号或标识。发现违反者,依法责令改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奖牌、证书,对违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撤销)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和其他违反普陀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或个人再次申报普陀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资料的保存)

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资料由评审办负责保管,一般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7日。《上海市普陀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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