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6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府投资实际情况,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区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区级财政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区级政府投资管理。中央财政性资金或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安排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服务上海市总体发展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领域)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区财政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和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
第六条 (审批平台)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条 (职能分工)
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发展规划)
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经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等,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建设计划等,向区发改委申报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区发改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深化开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动态进行调整。项目前期研究的有关费用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向区财政申请。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年度统筹平衡,区政府确定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建设项目优先开展项目审批,加快推进前期工作。
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安排)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建设计划和财力资金需求。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当年确定的工作重点,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安排建议,商区财政局并经区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下达。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安排的新开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中选择。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和预安排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建设项目预安排,编制年度建设项目预算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建设项目安排执行)
年度建设项目安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的,需申报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按照审批权限应由国家、市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报送)
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与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政府投资规模的需求,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按规定方式选取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区发改委申请延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建议书批复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评估)
区发改委在可行性报告审批阶段,应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综合评估。区发改委按规定方式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建设方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节能措施、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和备案意见。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相关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资金安排)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应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与区财政局会商,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与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按规定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并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及实施方案调整)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推进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项目总投资变化需要调整政府投资的,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地点。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加强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金管理)
政府性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申请)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区建管委负责工程招标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
保密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理)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
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跟踪审计)
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区审计局可采取全过程跟踪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及后评价)
区财政局组织项目预算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评价、绩效后评价。区发改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选取部分影响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 代理建设
第三十二条 (代理建设)
对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应选择专业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法人)单位。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综合竣工验收)
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基建财务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审计局。具体按照《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管理部门的责任)
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严格依法合规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等情况。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可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区建管委视情况给予劝诫。
对未经批准,项目(法人)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由区财政局视情况给予劝诫。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区建管委视情况给予劝诫。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城市维护项目管理)
涉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类的大修项目,由区发改委参照本办法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其余各类装修、大修、维护、景观提升等城市维护类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批。
各类突发应急类项目按照《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照执行)
长征、桃浦两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委承担。
第四十四条 (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普府规范〔2019〕6号)废止。
普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