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范围
一、民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因劳动用工纠纷(含原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医患纠纷(含原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请求赔偿的;
10、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1、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2、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3、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4、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5、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1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援助范围
1、下列情形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下列情形经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援助形式
1、咨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解答。(请拨打12348咨询专线或者带身份证前往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当面咨询值班律师)
2、代书:主要是起草法律文书,为诉讼或非诉讼程序的开始提供文书准备。
3、非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和解、调解、仲裁等;
4、诉讼法律援助:代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的代理人。
援助条件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4、符合管辖原则。
注:对于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对于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审查其经济状况。
经济困难标准
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民救发【2014】50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
1、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2、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3、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5、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6、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赔偿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
(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特殊困难
《关于对特殊困难、特殊情况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
(一)因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因申请人支付子女基本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三)因突发性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管辖原则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举证材料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公民申请民事法律援助举证须知(常见类案件)
一、工伤纠纷
1、工伤认定书(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2、鉴定结论书(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或再次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二、交通损害赔偿纠纷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伤残鉴定书。
三、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纠纷
1、公安机关3次以上(含3次)的出警单(公安部门出具)、每次的验伤单(公安部门出具)和相关医院就诊证明(就诊发票);
2、伤残鉴定书(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3、被诉方身份基本情况、联络方式等一般信息;
4、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调解情况证明。
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1、普陀区检察院起诉书或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
2、伤残鉴定书(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
1、劳动合同或退工单;
2、用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3、拖欠工资情况证明材料。
六、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1、劳动合同或退工单等;
2、用工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3、申请人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七、赡养费纠纷
1、医疗费用证明,敬老院开销费用证明(由申请人居住的敬老院出具);
2、子女的身份基本情况、联络方式、家庭住址等一般信息。
八、抚养费纠纷
1、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
2、被诉人身份基本情况、联络方式等一般信息;
3、被诉人收入状况、联络方式等。
九、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事故鉴定书;
2、医疗、医药费单据。
申请流程
一、 申请
申请人(申请代理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3、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案件受理
受理点工作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案件情况:
1、审查所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见法律援助范围);
2、了解申请人经济状况(见经济困难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5条);
3、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见管辖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
4、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见举证材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
(一)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的
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需补充的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材料;
2、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的格式文书(《申请表》、《经济困难证明》);
3、中心工作人员制作谈话笔录;
4、代理点、工作站、分中心与区中心沟通,征询意见后,填写《移送单》,3日内送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5、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受理通如书》)。
(二)认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管辖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一审或劳动仲裁案件属于其他区县有关机关管辖的,告知其向相关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二审案件或管辖机关属于市级机关的,告知其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2、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明确告知其不能提供法律援助,并给予法律咨询。
三、审核审批
(一)经审核通过的案件,报中心主任审批,自案件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13条)内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人若有异议,可以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
四、指派
(一)对于民事、行政援助案件,自作出给予援助决定之日起7日内;对于刑事援助案件,自作出给予援助决定或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由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指派,并出具相应的指派文书。
(二)自指派之日起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告知联系方式。
五、跟踪
案件指派后,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直至案件结案归档。(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
六、结案归档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的30日内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提交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时限说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
12348专线
“12348”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号码。“48”取“司法”之谐音。法律援助咨询专线是由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为群众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教育,满足公民对法律的需求而提供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
具体拨打方法是:上海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直接拨“12348”。拨通后根据语音提示,您可以任意选择法律服务专线进行咨询。
法援工作站
公民可就近向各分中心、各街道(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申请法律援助。
普陀区各街道(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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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长寿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62765808 |
澳门路660弄39号甲5楼 |
曹杨新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62161789 |
棠浦路52号 |
甘泉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56943763 |
志丹路125号 |
石泉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62330812 |
管弄路311弄34号 |
长风新村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52385890 |
中山北路3500号2号楼307 |
宜川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56064255 |
华阴路300号 |
真如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
52765414 |
兰溪路1018号 |
长征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
62060618 |
万镇路180号辅楼1楼 |
桃浦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
66263973 |
红棉路301弄45号109室 |
万里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51987666 |
真金路459号1楼 |
区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 |
柳园路555弄55号 |
普陀区法律援助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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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区未保办法律援助分中心 |
52564588-7676 |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1619室 |
区老年人法律援助分中心 |
52655379 |
兰溪路105号 |
区残联法律援助分中心 |
62640344 |
中山北路2605弄35号 |
区职工劳动法律援助分中心 |
62449105 |
武宁路205号 |
区军人维权法律援助分中心 |
52564588-4024 |
大渡河路1717号411室 |
区妇女维权法律援助分中心 |
62606317 |
梅岭南路393弄曹杨五村426号202室 |
区法院法律援助代受理点 |
62642266-1081 |
铜川路1472号 |
区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代受理点 |
66111908 |
志丹路8号 |
区婚姻登记中心法律援助代受理点 |
曹杨路510号 |
|
区交通事故法律援助代受理点 |
柳华路1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