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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以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普陀区民政局将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区级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
(一)对象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2023年6月30日及以前经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填报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慈善组织除外)。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4、党建工作情况;
5、人员情况;
6、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7、办事机构和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1、3月1日至3月31日,参检社会组织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后,加盖电子印章后网上提交。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方便社会组织填报,拟将2023年度检查填报信息系统提前10个工作日(2024年2月18日)开放。
2、4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看所属社会组织网上提交的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日常行业管理情况,对社会组织提出年检初审结论或者监管意见。
3、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参加社会组织可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年检结论。
4、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海普陀”网站向社会公告参检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参检社会组织可持登记证书(副本)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10楼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大厅加盖年检印章。
(四)年检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及年检有关要求,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1、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3、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的;
4、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
6、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7、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8、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11、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民主办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3、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存在“基本合格”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6、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资、资助的;
9、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0、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的处理
1、对3月31日前未完成2023年度检查报告书填报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对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将给予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结论。
2、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六)年检信息公开
7月1日后,参检社会组织填报的有关内容将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社会组织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度报告
(一)对象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方式和程序
3月1日至3月31日,慈善组织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认,加盖电子印章后网上提交。为方便社会组织填报,拟将2023年度报告填报系统提前10个工作日(2024年2月18日)开放。
(三)年报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确认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将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上全文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和提交相关材料。社会组织接受年度检查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二)本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将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区民政局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组织守法诚信程度、行业风险度、日常监督情况、享受财税优惠、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确定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对象。实地检查和财务审计的结果将作为区民政局作出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
(三)区民政局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并对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
(四)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街道、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社会组织的年检通知、填报指导等服务。尤其对2023年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和“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到期需换领的社会组织,要督促其做好“法人一证通”的申(换)领工作;对确无条件上网填报的社会组织,可通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相应服务,帮助其按时参加网上年检。
四、联系方式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10楼(邮编:200333);
法人一证通服务热线:962600;
区级年检服务热线:62441118-1504、1515(民非),1508(社团)。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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