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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专题简介
为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政务”频道发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专题。其中包含事项清单、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工作案例四个栏目。在这里,您不仅可以看到普陀区各职能部门发布的最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当年度检查计划和即时检查结果,还可以看到普陀区跨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清单、计划和执行情况。工作案例栏目以案例、简报等方式展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情况。
今后,区各相关部门将会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形势任务变化的需要,定期对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期待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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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领域 |
检查对象 |
区级检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
1 |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参与 |
区商务委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商务部门年报事项)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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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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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商务委 |
机动车销售企业行业规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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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检验单位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和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参与 |
区公安分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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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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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参与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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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宠物诊疗机构检查 |
宠物诊疗机构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的检查 |
参与 |
区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文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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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和从业人员上岗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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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危险废物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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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机构食堂联合检查 |
各类养老机构食堂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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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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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等其他操作规范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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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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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电梯安全专项检查 |
各类学校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联合检查 |
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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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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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等其他操作规范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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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的电梯使用登记行为及电梯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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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教育局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学校自查、责任督学检查、家委会抽查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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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午餐”平台录入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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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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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陪餐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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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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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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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业一证”跨部门检查 |
持《行业综合许可证》的相关单位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许可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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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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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相关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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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
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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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 |
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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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局 |
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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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药店安全检查 |
零售药店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检查 |
参与 |
区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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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医保局 |
医保使用规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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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
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制性认证活动的监管、拼改装执法检查 |
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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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草零售企业检查 |
烟草零售企业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参与 |
区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相关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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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知识产权代理律师事务所联合检查 |
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律师事务所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代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
参与 |
区司法局 |
执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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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年报企业抽查 |
未年报企业 |
牵头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企业住所检查 |
参与 |
税务部门 |
对企业税务状态检查 |
|||
14 |
粮食市场监督检查 |
涉粮纳统企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等 |
牵头 |
区商务委 |
粮食质量检查、安全生产和统计制度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相关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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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加油站经营情况的检查 |
加油站 |
牵头 |
区商务委 |
企业整体合规性情况 |
参与 |
区应急管理局 |
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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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油品质量、计量、合法经营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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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支队 |
加油站消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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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
各类学校 |
牵头 |
区教育局 |
中小学校校内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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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学校收费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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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校车安全检查 |
有校车的学校 |
牵头 |
区教育局 |
学校车辆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学校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
学校安全乘车教育情况的检查、车辆随车老师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
参与 |
区公安分局 |
车况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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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员资质的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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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教育类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
教育类培训机构 |
牵头 |
区教育局 |
文化教育培训内容检查 |
文化教育培训教师教学资质证明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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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学费管理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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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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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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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用语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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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餐的食品安全相关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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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消防隐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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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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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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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展岗前消防培训开展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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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托育机构监督抽查 |
各类托育机构 |
牵头 |
区教育局 |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一致性的检查 |
参与 |
区公安分局 |
对托育机构治安安全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
参与 |
区卫生健康委 |
对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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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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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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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各类宾馆、旅店 |
牵头 |
区公安分局 |
宾馆、旅店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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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卫生健康委 |
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情况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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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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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支队 |
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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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局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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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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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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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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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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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 |
牵头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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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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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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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牵头 |
区公安分局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
参与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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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养老机构运营秩序检查 |
各类养老机构 |
牵头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检查 |
养老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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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老人妥善安置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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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无证经及未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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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养老机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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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养老机构消防管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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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鉴定机构抽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牵头 |
区司法局 |
鉴定机构执业资质的检查 |
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及执业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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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收费行为检查 |
|||
25 |
劳动用工监管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牵头 |
区人社局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
参与 |
区税务局 |
用工单位工资纳税申报情况检查 |
|||
参与 |
区建管委 |
劳务用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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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牵头 |
区人社局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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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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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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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税务局 |
用工单位工资纳税申报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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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牵头 |
区生态环境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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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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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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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参与 |
区商务委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
27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牵头 |
区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
|||
28 |
燃气经营企业监督抽查 |
燃气经营企业及其所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牵头 |
区建管委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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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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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
|||
参与 |
区公安分局 |
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行为查处 |
|||
29 |
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
各类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牵头 |
区文旅局 |
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参与 |
区卫生健康委 |
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
||||
30 |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牵头 |
区文旅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参与 |
区公安分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情况的检查 |
||||
31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
牵头 |
区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
|||||
参与 |
区公安分局 |
对演出人员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或工作签证的查验 |
|||
大型活动安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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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支队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演出场所)消防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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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旅行社行业监管 |
旅行社 |
牵头 |
区文旅局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
|||||
参与 |
区建管委 |
对于旅游包车的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旅行社虚假广告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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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 |
牵头 |
区文旅局 |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广告内容的检查 |
|||
34 |
实体书店检查 |
实体书店 |
牵头 |
区文旅局 |
实体书店经营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
35 |
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检查 |
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 |
牵头 |
区卫生健康委 |
机构人员资质、精麻药品使用、病历资料和医学文书书写等情况的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所用医疗器械合法性检查 |
|||
所用医疗器械进货渠道及验收、使用存储规范性检查 |
|||||
植入类产品的可追溯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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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事件监测等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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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发布广告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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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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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药品验收和进销存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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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合规性检查,包括产品资质、采购记录及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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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监督检查 |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单位 |
牵头 |
区卫生健康委 |
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放置及卫生防护、相关信息公示情况的检查 |
参与 |
区城管执法局 |
是否擅自占用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检查 |
|||
37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工贸企业 |
牵头 |
区应急局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工贸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检查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
参与 |
区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监督检查 |
|||
参与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工贸企业消防安全综合检查 |
|||
38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抽查 |
区内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牵头 |
区应急局 |
经营资质、人员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监督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的检查、特种设备检查 |
|||
区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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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
职业健康检查 |
||||
39 |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牵头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
|||
参与 |
区建管委 |
建设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40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抽查 |
区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牵头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对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进行检查 |
对机构从业相关台账进行检查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情况检查 |
|||
41 |
游泳场所监督抽查 |
各类游泳场所 |
牵头 |
区体育局 |
夏季开放场所重点抽查 |
开放培训、高危证“体育指导”经营范围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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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照泳池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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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
区卫生健康委 |
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
区文旅局 |
高危险性经营许可单位检查 |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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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牵头 |
区统计局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
43 |
对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的监督检查 |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 |
牵头 |
区医保局 |
对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和费用,以及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是否存在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参与 |
区卫生健康委 |
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服务项目、人员资质,备案许可,医疗质量、诊疗行为、应用管理等检查 |
|||
44 |
房地产市场领域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
牵头 |
区房管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品房等情况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日常从业活动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存在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价格等违法行为 |
|||
参与 |
区城管执法局 |
未依法办理开业报告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开展经营等情况 |
|||
45 |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资金规范 |
物业服务企业 |
牵头 |
区房管局 |
住宅小区维修资金账目公布情况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目公布情况 |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入账情况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是否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
|||
是否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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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 |
牵头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定向收运情况的检查 |
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账的检查 |
|||||
参与 |
区绿化市容局 |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定向收运情况的检查 |
|||
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账的检查 |
|||||
油水分离器安装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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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餐饮单位是否获得经营许可或备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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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食堂油水分离器安装及使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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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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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等其他操作规范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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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情况的检查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
牵头 |
区城管执法局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以及定向收运情况的检查 |
参与 |
区绿化市容局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以及定向收运情况的检查 |
|||
48 |
大型民防工程安全检查 |
大型民防工程 |
牵头 |
区国动办 |
主体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率、违规住人、消防安全、经营业态、违法建筑等情况检查 |
参与 |
相关部门 |
大型民防工程安全检查 |
|||
49 |
投资类企业联合抽查 |
投资类企业 |
牵头 |
区金融办 |
合规经营、风险防控等情况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
50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
牵头 |
区税务分局 |
对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
51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
牵头 |
车站海关 |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
52 |
电子烟市场检查 |
电子烟零售终端 |
牵头 |
区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电子烟零售相关情况检查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序号 | 抽查事项主项 | 抽查事项子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一般/重点) | |||||||
1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
2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
3 | 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经营项目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
4 | 对市场主体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 |
5 | 对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 |
6 | 对市场主体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实缴出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7 | 对市场主体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备案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8 | 对市场主体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场主体的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备案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9 | 对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等信息备案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10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 |
11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经营者价格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等 |
12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等 |
13 |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 |
14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15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
1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17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1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搜索结果显示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19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登记核验制度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信息保管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1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信息公示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信息公示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自营业务区分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上检查 | 搭售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 |
28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29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0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1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2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3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4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5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6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7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
38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39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拍卖文物的审核材料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0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1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2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文物经营资格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保护法》 | |
44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体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45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6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虚假广告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7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8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4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其他违法广告行为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 | |
50 | 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51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52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
53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全覆盖例行检查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
54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55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56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
57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对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58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59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6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1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2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3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4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6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7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6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3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4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7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7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1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83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84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守法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8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86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87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 | 对是否取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取得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88 | 对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89 | 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0 | 对应当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1 | 对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2 | 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 | 对批发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批发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93 | 对应当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办理变更、注销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4 | 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5 | 对是否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6 | 对采购酒类商品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并查验相应证明文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
97 | 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对被审批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
98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
99 | 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 | 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100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集体用餐单位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
101 | 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102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3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4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5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6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抽样检验 | 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
107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08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109 | 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 对是否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进口计量器具是否按规定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实施细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10 | 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对国家标准物质质量、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 |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
111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计量器具使用的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 |
112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抽样检测 | 生产、销售的计量器具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113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一般 | 抽样检测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14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115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
116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建标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117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对“中国水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标准、备案、使用“中国水效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118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水效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水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水效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 |
119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对“中国能效标识”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标准、备案、使用“中国能效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120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能效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抽样检测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其是否存在虚标能效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节约能源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
121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122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抽样检测 |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是否符合要求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123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按考核规范执行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124 | 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对商品包装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抽样检测 | 商品包装是否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
125 | 对制作、销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监管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对制作、销售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检查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126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127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一般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 |
128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一般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 |
129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有机产品认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130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131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抽样检查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132 | 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 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133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134 | 对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监管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135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 |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136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对年度体系的自查 | 一般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体系运行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 | |||||||
137 | 对不良事件监测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上报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11.2.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 | |
138 | 对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管理者代表履职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1.3.2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 | |
139 | 对重要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许可证登载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 | |
140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41 | 对质量人员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质量人员履职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142 | 对仓储场地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使用仓储信息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143 | 对抽查1-3个品种(批次)产品的所有相关原始记录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 |
144 | 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条 |
145 | 对医疗器械采购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系统核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医疗器械采购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
146 | 对医疗器械验收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医疗器械验收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
147 | 对医疗器械贮存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医疗器械贮存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148 | 对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149 | 对医疗器械的养护情况的检查 | 重点 | 网络监测、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医疗器械养护情况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
150 |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专利代理机构资质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资格、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年报和公示信息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151 | 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
152 |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
153 | 对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对各类市场主体专利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
154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商标使用情况检查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
155 | 对企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
156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行为检查 | 市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
157 | 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158 | 对药品经营单位的证照管理检查 | 对药品经营单位的证照管理的检查 | 重点 | 实地核查 |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159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流通领域行政检查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流通领域行政检查 | 一般 | 实地核查 |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 | 区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品流通管理办法》 |
普陀区商务委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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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区商务委商场、卖场、标准化菜市场行业安全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区商务委 |
1、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化、标准化;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执证上岗。 2、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主要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设置安全生产部门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风险管控情况。重要设施、装备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对存在的风险因素是否登记建档并指定管控措施。 4、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自查自改自报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
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教育类培训机构资质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区教育局 |
1. 是否具备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2. 是否在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3. 培训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4. 培训教师是否具备相应教学资质证明 5. 预收学费的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6. 是否公示培训班次、上课教师等信息 |
现场检查 |
2 |
校园安全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区教育局 |
1. 开学安全检查 2. 平安校园检查 |
现场检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养老机构运营秩序检查 |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 普陀区民政局 | 1、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检查 2、养老机构服务行为规范性情况检查 3、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老人妥善安置情况检查 4、养老机构无证经及未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活动的检查 |
随机抽查 |
抽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普陀区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检查 | 律师事务所 | 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普陀区司法局 | 对律师执业情况检查 | 律 师 |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普陀区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遵守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制定和执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司法鉴定程序和执行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和鉴定质量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普陀区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人 |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普陀区人社局执法大队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随机抽查 |
用人单位工资、津贴支付情况 | |||||
用人单位工时休假安排情况 |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
用人单位女职工、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 |||||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落实遵守情况 | |||||
用人单位其他与劳动保障相关内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污染源单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 对各类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上海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抽取后现场检查 |
普陀区建管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1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用工行为检查 | 建管中心 |
2 | 对是否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的要求排放污水等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 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
3 | 对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经验条件、安全执行、用气服务进行检查 | 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
4 | 批后在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检查 | 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
5 | 对工程项目申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施工告知承诺)的申请资料和现场排水设施检查 | 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
6 | 城市道路掘路实施情况现场检查 | 市政水务管理中心 |
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随机抽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随机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资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
3 | 与出版管理相关随机抽查 | 《出版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4 | 与印刷复制业管理相关的随机抽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5 | 与体育管理相关的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泳池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6 | 与旅游旅馆业管理相关的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导游人员的行政检查 | |||||
对旅馆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对旅馆是否履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的控烟监管。 | |||||
7 | 与文物保护及经营管理相关的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
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 | 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施设建设及文物经营单位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 |
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1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31/405-20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制要求》(GB 37488-2019)、《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内容: 1. 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 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控烟举报电话张贴情况,禁烟场所摆放烟具情况,对吸烟者的劝阻情况;5. 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 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 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实施情况;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11.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建立卫生档案情况、开展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定期开展清洗消毒情况。 检测项目: 1.游泳场所:浊度、pH、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2.住宿场所: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3.沐浴场所: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4. 美容美发场所: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5. 商场、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候车(机、船)室:二氧化碳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甲苯浓度、二甲苯浓度。其中,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3 |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产品卫生质量。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产品卫生质量。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产品卫生质量。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4 | 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5.医疗废物管理;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现场检查 |
5 |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3.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4.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6.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7.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8.放射性伤害事件预防处置情况;9.职业病病人管理情况;10.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1.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2.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3.放射治疗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6 | 职业卫生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 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 现场检查 | |||
7 | 学校卫生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检查内容: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2.学校、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3.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4.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检测项目:1.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及教室和学生宿舍人均面积的检测;2.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8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城市、农村集中式供水 检查内容: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检测项目: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城市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 检查内容: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检测项目:现场开展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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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 检查内容:1.标签、说明书;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检测项目: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2.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 检查内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检测项目: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3.水质处理器: 检查内容:1.标签、说明书;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检测项目: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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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执业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特区医师、台湾地区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10 | 血液安全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和《血液储存要求》(WS 399-2012)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其他: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现场检查 |
11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抽查 | 《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 |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 |
检查内容:1.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2.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检测项目:感官要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现场检查 实验室检测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代码 | 调整后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 250029 | 对普陀区辖区内重点工贸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区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安全设备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现场监督检查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使用企业监督检查 | 31180118 | 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区应急管理局 |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工艺管理情况;设备设施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现场监督检查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3 |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监管 | 00250014 |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监管 |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应急管理局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 现场监督检查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上海市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 |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双随机抽查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
2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管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 上海市普陀区消防救援支队 | 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双随机抽查 |
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 |||||
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
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
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游泳场所监督抽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区体育局 |
1、夏季开放场所重点抽查;2、放培训、高危证“体育指导”经营范围检查;3、无证照泳池抽查; |
随机抽查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统计执法检查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各街道镇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7.各街道镇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8.各街道镇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
现场检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对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医保局 |
1.对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机构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上海市医保智能监管系统”中筛查数据进行逐项核查; 4.对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2 |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区医保局 |
1.对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药店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药店医保服务区配置情况以及其他医保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及进销存进行监督检查; 5.对“双通道”药店医保药品结算及处方进行监督检查; 6.对药店是否存在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3 |
对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区医保局 |
1.对是否按照规定核验长护险凭证或发现冒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长护险凭证,仍为其提供服务,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2.对是否为参保人员制定不合理的服务计划,诱导参保人选择或者提供不必要的服务、虚构服务,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3.对是否违反长护险有关规定,将长护险支付范围以外的服务费用,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4.对是否通过向参保人员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定标准收取的费用,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5.对是否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理记录、病史记录、处方、帐目、医药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按照长护险规定的支付标准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7.对是否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长护险相关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8.对是否采取其他损害长护险基金的方式,进行长护险费用结算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机动车清洗企业检查 |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
机动车清洗企业 |
1.有营业执照、排水许可证、车辆清洗备案证并悬挂在醒目位置。 2.清洗场地设有沉淀装置,淤泥及时清理。 3.单位内部有各项规章制度。 4.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牌。 |
现场检查 |
抽查领域 |
检查对象 |
区级检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
1 |
房地产市场领域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
牵头 |
区房管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品房等情况 |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日常从业活动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存在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价格等违法行为 |
|||
参与 |
区城管执法局 |
未依法办理开业报告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开展经营等情况 |
|||
2 |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资金规范 |
物业服务企业 |
牵头 |
区房管局 |
住宅小区维修资金账目公布情况 |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账目公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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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入账情况 |
|||||
参与 |
区市场监管局 |
是否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
检查类别 | 检查事项 | |||||||
1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建设工地的检查 | 对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检查 | 施工单位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100% | 1次/月 | 1.建筑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夜间施工行政许可; 2.建筑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要求从事夜间施工。 |
2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施工单位设施设置情况的检查 | 施工单位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四项 | 100% | 1次/月 | 1.施工单位是否设置施工铭牌; 2.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围挡; 3.施工单位脚手架杆件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 |
3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重点区域工地文明施工的检查 | 施工单位 |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五项 | 100% | 1次/月 | 1.施工单位是否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管线工程外,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2.安全网是否采用不透尘、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3.是否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撑; 4.是否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噪声作业设备; 5.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是否低于5平方米; 6.是否采用钢筋、模板成型加工作业; 7.轨道交通站点、隧道工程工作井施工,是否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施工现场安全或者空间条件无法达到要求的除外。 | |
4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施工单位 |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100% | 1次/月 | 1.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 2.是否执行扬尘管控措施; 3.是否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 |
5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单位申报以及委托运输情况的检查 |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单位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100% | 1次/月 | 1.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单位是否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2.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生单位是否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 |
6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运单位的运输许可证以及承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情况的检查 |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运单位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00% | 1次/月 | 1.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是否取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2.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单位,是否承运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
7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运输规范的检查 |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承运单位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 100% | 1次/月 |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和运输管理要求,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处置证副本。 | |
8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情况的检查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申报以及定向收运情况的检查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 2.5% | 1次/季度 | 1.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否每年度向所在区(县)绿化和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2.是否将餐厨垃圾提供给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
9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收运台帐以及收运申报情况的检查 |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25% | 1次/季度 | 1.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是否建立收运记录台帐; 2.是否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 |
10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台帐以及处置申报情况的检查 |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50% | 1次/季度 | 1.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是否建立处置记录台帐; 2.是否每季度向区(县)绿化市容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 |
11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情况的检查 | 对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定向收运以及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账的检查 | 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2.5% | 1次/季度 | 1.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是否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2.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
12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定向处置、合同备案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启电子监控设备或者实时联网、是否核对收运联单与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账的检查 |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25% | 1次/季度 | 1.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是否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 2.是否按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 3.是否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 4.是否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5.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 |
13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合同备案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启电子监控设备或者实时联网、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账的检查 |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50% | 1次/季度 | 1.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单位是否按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 2.是否按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 3.处置单位是否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 |
14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的检查 | 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情况的检查 | 生活垃圾收运单位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条 | 25% | 1次/季度 | 1.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是否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是否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是否实行密闭运输;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系统;2.是否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是否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3.是否按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
15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情况的检查 |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一条 | 50% | 1次/季度 | 1.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是否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是否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 |
16 | 各区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是否擅自对外发布房源的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 | 5.0% | 1次/季度 | 1.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是否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是否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5.是否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
备注 | 2023年普陀区城管执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基本要求:1.工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已并入分级分类监管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再重复检查;2.通过市局对象监管系统平台,各街镇中队每季度制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共5个“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区局机动中队每季度制定房产经纪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并通过上海城管APP完成季度检查任务。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民防工程修建、结建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是否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
随机抽查 |
2 |
民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
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主体结构安全2.设施设备完好率 3.违规住人、消防安全、经营业态、违法建筑等情况检查 |
随机抽查 |
3 |
地下空间安全 |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普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1.违规住人、消防安全、经营业态、违法建筑等情况检查 |
随机抽查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检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1 |
私募投资基金领域 |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 |
合规经营情况 |
风险防控情况 |
|||
登记事项情况 |
单位:上海市普陀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年2月20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卷烟零售规范经营随机抽查。 |
《上海市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沪烟专管一〔2019〕162号) |
上海市普陀区烟草专卖局 |
1. 规范销售卷烟情况:是否销售假烟、是否销售走私烟、是否销售外渠道卷烟; 2. 销售样品烟情况:是否销售样品烟; 3. 实际经营地址情况:是否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 4. 实际经营范围情况:是否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 5.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情况:是否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是否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 6. 利用信息网络销售情况:是否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是否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电子烟; 7.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执行情况: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8. 亮证经营情况:是否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9. “禁止销售标志”摆放情况: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志”、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 10. 核对店内进货凭证:是否有进货单凭证。 |
1. 以中队检查的形式按月开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2. 实施随机抽查当日,由数据分析岗人员登陆信息系统,设置当日出勤人员,并生成抽查名单和检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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