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普告知公告[2026]003)
2026年05月22日 来源: 上海普陀刘兵: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非医师行医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人员听告[2026]01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周何信、房魏 ,联系电话: 52829766。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附件: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26]012)
刘兵: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在调查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 1438 号 6 层 601 室涉嫌无证行医的案件中,发现你涉嫌非医师行医。
依现有证据,结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5)第990号),认定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5日在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438号6层601室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联系电话: 52829766,联系人:周何信、刘剑晨,地址: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邮政编码:200333。如放弃听证的,也可于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到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于上述期限内将有关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材料及证据寄至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邮编:200333);联系电话:52829766,联系人:周何信、刘剑晨。你若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又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签收: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年 月 日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