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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普罚公告【2026】003)

2026年08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刘兵: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非医师行医进行立案调查,现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普第222026301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40弄30号207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http://www.shpt.gov.cn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周何信、刘剑晨  ,联系电话:  52831188-216。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8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普第2220263019号)

被处罚人:刘兵

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5714

住址:河南省鹿邑县高集乡解庄行政村东刘庄

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9月29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9日在调查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 1438 号 6 层 601 室涉嫌无证行医的案件中,发现被处罚人涉嫌非医师行医。

依现有证据,结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普府复字(2025)第990号),认定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5日在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438号6层601室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对被处罚人进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人员听告[2026]012),被处罚人逾期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视作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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