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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
2022年06月10日 来源: 上海普陀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医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已经获得的各类报销、补助的金额。
本办法所称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所发生的学费、住宿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第六条(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第七条(办理程序)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教育费用票据以及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办理参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程序执行。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家庭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资金发放)
对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经审核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救助,救助金按月发放。
第九条(定期核查制度)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实行动态管理,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3个月核查一次。已经获得救助的家庭应当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核查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教育费用票据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做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决定。
第十条(核对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医疗费用支出、基本教育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及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并将救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对不诚信行为的责任追究)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其他)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申请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先行申请医疗救助。
申请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中的重残无业人员等本市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可以计入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其本人不同时享受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