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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财政局印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印章管理,进一步规范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及废止,确保用印合法、严肃、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单位行政印章,党组织(党组、党支部)印章,机关工会印章,财务专用章、会议专用章等专用章,内设科室行政印章及业务章,局属事业单位行政印章及业务章,单位法人代表公务私章。
二、职责分工
办公室是单位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监督、登记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废止、缴销等情况。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是单位印章的具体使用部门,根据需要,申请刻制、废止印章,并对印章的保管、使用等情况负责。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行政印章及业务章的第一责任人。
三、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刻制
1、刻制部门。单位行政印章,党组织(党组、党支部)印章,机关工会印章,财务专用章、会议专用章等专用章,内设科室行政印章,局属事业单位行政印章及单位法人代表公务私章由办公室统一刻制。
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章,由印章使用部门按程序报批后自行刻制。
2、刻制流程。印章刻制部门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报分(协)管领导批准后,持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规格、材质、格式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启用与废止
1、登记备案。新印章启用后,原用印章废止。印章使用部门必须到办公室填写《印章启用登记表》、《印章废止登记表》(附件二、三),办理启用与废止登记手续,并留存印模。
因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印章,印章使用部门须填写《印章废止申请表》(附件四),并做好废止登记工作。
2、统一缴销。废止印章须及时移交办公室统一处置。其中,属上级部门制发的,交回上级部门封存或销毁;属本单位刻制的,由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四、印章保管
(一)保管人员
印章必须由专门人员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代管。如保管人员外出,可委托专人临时保管和监印。
原则上,单位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会议专用章等局党组决定应由办公室负责的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和监印,其中,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财务保管和监印;党组印章由党组书记保管和监印;党支部委员会印章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保管和监印;机关工会印章由工会主席保管和监印;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行政印章由科室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保管和监印;单位法人代表公务私章由法人代表或其指定的专人保管和监印。
(二)保管职责
1、安全保管。保管人员应将印章存放于安全的固定地点,并负责印章的日常保养,保持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2、监督用印。印章实行领导批准和用印登记制度。保管人员监印时,要坚持“非经批准不得用印”原则,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用印安全、规范。
3、严禁擅自携带印章外出。如因特殊需要,须报请印章使用部门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外出用印人员,对在此期间的用印负责。
4、严禁填盖空白的纸张、表格、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材料。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印章使用部门分(协)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5、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6、印章如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对外登记报废。
五、印章使用
(一)用印范围
凡以单位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等重要文书,以单位名义发生的合同、协议等重要材料,以及需单位证明的个人事项,应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凡办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应加盖办公室或其他科室的行政印章;有专用章的应加盖专用章。
(二)领导批准制度
用印必须经领导批准。单位行政印章使用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授权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党组织印章使用由党组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批准;工会印章使用由工会主席批准;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由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法人代表公务私章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保管人员批准。
(三)用印登记制度
1、单位行政印章。经局领导签批的各类文书,可直接用印。其中,属本单位的发文,办公室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2份存档;本单位与外单位的联合发文,须凭局领导签批的会签单用印,办公室留会签单复印件和正本文件各1份存档。
经局领导授权,需用印的其他各类材料,相关科室须填写《单位行政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五),写明用印时间、签章事由、用印份数、批准人和用印人等详细信息,作为用印凭据,年终整理成册作为归档文件移交办公室留存备查。其中,批准人应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单位行政印章保管人员监印时,要坚持“非经批准不得用印”原则,认真核对登记表内容和拟用印材料,确保登记详实、行文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落章。
单位行政印章必须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亲自用印,不可委托外单位人员使用。
2、其他印章。可参照单位行政印章管理,相关保管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管理,需要使用科室的行政印章必须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使用,严禁越权用印、私自用印,确保用印安全、规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普陀区财政局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