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共上海市普陀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普陀区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任制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办法》的精神,按照“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即“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进一步规范局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推动民主集中制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由集体讨论决定。当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研究后,再作决策或进行表决。

(二)实事求是原则: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

(三)依法办事原则: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

(四)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决策,不得擅自传播。

二、“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市委和区委、区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2、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的综合计划、体制改革、投资审批和社会管理等各项工作研究落实推进中的相关重大问题;

3、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4、局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5、局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动、聘用、录用、奖惩干部等;

2、推荐申报区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涉及机关支部和机关工会换届选举、系统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等;

4、局其他重要人事的安排。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2、办公楼装修与改造;

3、重大活动的安排;

4、关系全局干部职工利益的事项;

5、其它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出。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列入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会前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协商研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2、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班子成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普陀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件规范》的规定程序完成前期工作。

(二)决策阶段

1、会议人数。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专题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研究突发性事件除外),其中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2、议题讨论。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相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由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一般采取表决的方式,有特殊需要时采用票决方式。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遇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和表决。

4、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详细记录,真实反映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并由主持人签名确认。表决方式和结果以及决策事项的相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三)执行阶段

1、决策形成后,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抓好落实。工作责任要落实到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对于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

2、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班子或上级组织未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3、要建立健全执行情况报告或通报制度。有关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要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决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4、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分管领导、承办科室或相关人员,如果发现“三重一大”决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需进行调整或改变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领导班子报告。做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5、凡未按规定程序经过审批、签字的,办公室应拒绝加盖公章或报账付款。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局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约束之中,群众的监督之下,坦诚接受监督。

(二)每位班子成员都要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三重一大”制度各环节规范运作。如发现有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全局要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群众有效监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将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时进行公示或通报。

(四)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五、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普财〔2006〕27号)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党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10日

分享:

特殊稿件右侧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