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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 继续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2009年04月01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普采管办〔20091

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区法院、区检察院:

本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承保期已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普陀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经专家评审,现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公司承担公务车辆统一保险。现对公务车辆统一保险作如下规定。

一、统一保险的范围

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均属本次统一保险范围。

二、保险险种的约定

1、本次统一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他附加险种一般不于加保。特殊情况需要加保的须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经批准方可加保。

2、车辆损失险的投保价值最高不得超过目前新车重置价(不含购车附加费)。

3、第三者责任险,四人以上车辆投保限额统一规定为20万元,摩托车投保限额统一规定为5万元。

三、保险费用的计算

保险费率按保监会规定的费率基准给予最低折扣7折优惠(交强险以上海市联合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保险合同(保单)的签订

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合同(保单)由上述定点保险公司与车辆使用单位签订。合同甲方(投保人)为区行政事业单位,乙方(承保人)为保险公司。

五、保险费结算方式约定

2008128日起,车辆保险保费的结算方式为“见费出单”。因此,原先收到保费发票再付保费的缴费模式不再可行。对普陀区政府公务车辆的付费方式:现金到账的时限为24小时,支票到账的时限为72小时,各定点保险公司派专人与各单位相互协商、共同努力,使保费及时到账、车辆按期续保,保证政府公务车辆的正常使用。

六、定点保险的有效期限

上述保险公司对本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期限,自200911日至20101231日止,各单位公务车辆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应于保险到期日及时予以纠正。

七、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自有车辆亦可自愿向上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公司承诺给予与公务车辆同等的优惠。

八、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本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具体事宜。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仓海俊           联系电话:52564588*613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孙运 联系电话:13916162232  地址:吴凇路40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公司

联系人:朱海建 联系电话:13901813300 地址:长寿路28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公司

联系人:杨冰华 联系电话:13801643177 地址:中山北一路1230

 

 

 

 

普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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