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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征镇、桃浦镇、各有关单位:
《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普陀区征地养老人员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的要求。为更好地推进我区征地养老工作,规范征地养老管理体系,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整体推进,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征地养老的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指导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征地养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资金的保障。
区各街道镇负责平衡区域内征地养老人员的各类福利待遇,化解各类矛盾。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经办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相关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征地养老人员具体事务的经办服务工作,并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相关问题的接待解释工作。
第四条 (生活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征地养老人员原享受的待遇高于我区制定的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原管理单位锁定差额,继续发放。
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第五条 (福利待遇)
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包括一次性节日补助费、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
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的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标准执行。
征地养老人员福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 (医疗待遇)
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在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其自负部分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90%。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和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征地养老人员的医疗费报销费用的审核。
医疗费报销的相关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第七条 (资金保障)
统筹管理的资金采用预算管理,由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与原管理单位结算。
第八条 (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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