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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2020年11月19日 来源: 上海普陀序号 |
种类 |
具体事项 |
应当提交审核的材料 |
1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
(1)违反慈善活动管理规定,给予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2)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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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社会救助管理规定,责令退回、追回非法获取的较大数额的款物,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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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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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经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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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志愿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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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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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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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9)对违反民政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提供当事人符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证据:(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
(10)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1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区民政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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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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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
(1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依法给予补偿的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1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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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
(15)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区民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依法给予赔偿的方案。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此项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16)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此项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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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17)国家和上海市、本区规定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
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 |
(18)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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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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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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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
备注:
1.本目录中的行政许可是指对公墓设立的许可(初审)、对骨灰堂设立的许可(初审)、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等。
2.本目录中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其中“以上”包括本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