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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年01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相关要求,认真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普陀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开工作要点》),秉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规范有序推进2021年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及答复工作,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和公开实效。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根据《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区财政局以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协同,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持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更新《普陀区财政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普陀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普陀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制度办法,同时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建立长效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强化执行力度。以历年市级信息公开要求为指导意见,按照“谁编制、谁使用、谁公开”原则,制定《普陀区财政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重点推进区政府和区各预算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细化公开区级预算部门(单位)项目预算,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开预决算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情况说明;及时有效的公开新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下面就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五个方面工作开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公开方面
普陀区财政局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及时更新维护门户网站信息。
1.及时公开经区人大批准的全区2020年决算、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22年预算草案等。及时公开政府债务信息、财政经济信息、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公开月度、年度财政收支情况。
2.监督、指导区级各预算部门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决算、年度预算,全面细化公开到按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对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全面细化公开到按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公开“三公”经费本年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的比较情况。依托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公开政府采购中标和成交结果等情况的同时,将政府采购总体情况和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部门预决算公开。公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进一步扩大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公开范围。围绕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选取民生等领域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继续选择部分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代表性强的项目,要求相关部门将项目支出情况随部门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
2021年,在历年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采购意向的公开范围,实现向区级预算单位全覆盖;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范围由原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扩展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覆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3.综合政务信息公开。主要包括行政发文、行政审批事项及财政工作动态。行政发文类信息主要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财政工作总结和部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实施办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区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资金管理类管理办法、会计类工作布置、依法行政报告等;财政工作动态主要包括财政工作中的成果、做法、经验和获得的市级、区级荣誉等信息。
行政发文类信息在进行全文电子化公开的同时,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心报送纸质信息,方便公众查阅,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截至2021年底,区财政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848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58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到规范受理、及时处理、认真答复。
1.申请情况
普陀区财政局2021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件,上年度结转1件。其中当面申请1件,传真申请0件,网络申请4件,信函申请3件。
2.申请处理情况
答复的情况:依申请公开2件;非本机关职责1件;咨询1件;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1件。其他情况:申请人主动撤销2件。平均办结天数4.5天,有1件尚未办结,结转至下一年度答复。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大约57%是涉及部门政策咨询及行政审批业务类信息,43%是涉及财政资金类信息。
3.依申请收费情况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机关已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依据《公开工作要点》内容,结合财政的具体职能,进一步梳理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的编制工作,确保公开目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做到分类科学、内容完整,充分体现业务工作内容,便于公众检索、查阅。同时,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平台里的公文备案、依申请公开办理等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做到及时、精准填报数据,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
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积极配合区府办完成网站数据迁移工作。围绕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及时更新维护“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信息,涉及栏目包括“财政资金”、“区政府预决算”、“财政收支情况”、“政府债务”、“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决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财政动态”等。依托区政府“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全面推进“五公开”,持续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五)监督保障方面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财政信息政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区财政局每季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预算部门(单位)的财政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测评,加强对全区预算部门(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并下发各预算部门(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经常性对全区预算部门(单位)开展财政业务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通过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等形式,全面加强有关政策宣讲与业务指导,提高公开能力和水平。培训参加范围覆盖到各预算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和具体业务工作人员。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2 |
6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5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22426 |
四、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7 |
0 |
0 |
0 |
0 |
0 |
7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3 |
0 |
0 |
0 |
0 |
0 |
3 |
||
(七)总计 |
7 |
0 |
0 |
0 |
0 |
0 |
7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有待改进:一是财政业务政策性强、专业性高,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编入图文详解,进一步使公开的内容丰富详实,便于广大公众了解;二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到位,细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信息公开的拓展的空间有待进一步创新、拓展。
为此,区财政局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继续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及时公开应公开的信息;二是与时俱进加强权威解读,进一步丰富完善政策性内容,提高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三是多渠道多形式抓好载体建设,按照便民、实用、有效的原则,不断拓展和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准确、高效地发布各类财政政务信息,不断提高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为0件、总金额为0元、实际收取的总金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