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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年01月29日 来源: 上海普陀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https://www.shpt.gov.cn)进行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2564588-2029,通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9楼。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聚焦社会公众关切,深化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1.扎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最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逐项进行主动公开信息的的自查,动态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深入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一网通办”制定并发布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疫情期间有效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布相关政策、通知。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普陀人社”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信息。2020年我局共制定公文90件,其中主动公开83件,主动公开率为92.22%,所有主动公开公文均发布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
2.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2020年我局办结人大代表建议2件,均为会办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其中主办件3件,会办件2件。我局及时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结果进行反馈,并主动在上海普陀网站上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申请情况
2020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3件,均为自然人申请,均为网上申请件。
2.答复情况
经审查,13件申请中信息不存在的有6件,属于咨询已便民解答的3件,申请人主动撤销申请的2件,已经公开的1件,不予公开的1件。上述申请全部按照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了答复。
3.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我局有3件公文由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分别是《关于普陀区外来人员就业管理中心车辆处理的请示》(普人社〔2011〕64号);《关于普陀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部暨上海市广汇实业公司改制的批复》(普人社〔2012〕57号);《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车报废处置的请示》(普人社〔2016〕3号)。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0年,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严格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一是加强公文公开属性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依法依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加强政府信息清单化管理,编制发布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确保“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完善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流程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受理登记、转办、审核、答复、归档的规范管理,并利用好法律顾问制度,使受理、答复工作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四)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
2020年2月25日我局注册并上线“普陀人社”微信公众号,旨在打造为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微窗口”,发布就业培训、人事人才、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公众号设置有三大板块13个栏目:第一大板块是政策链接,包含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热点关注5个栏目;第二大板块是服务指南,包含公示公告、办事指南、微信矩阵、联系我们4个栏目;第三大板块是人社风采,是我局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包含工作动态、专题活动、对口支援、海聚英才4个栏目。为能够进一步规范政务新媒体发布工作,我局制定了《微信公众平台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及《微信平台管理制度》,详细从发布流程、日常运营、责任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我局新媒体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五)监督保障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我局制定并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建立信息报送、保密审查、统计归档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我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我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3 |
3 |
22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1 |
增3 |
1965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4 |
增57 |
33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01 |
0 |
2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5 |
226.072192万元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3 |
0 |
0 |
0 |
0 |
0 |
13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6 |
0 |
0 |
0 |
0 |
0 |
6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6 |
0 |
0 |
0 |
0 |
0 |
6 |
||
(七)总计 |
13 |
0 |
0 |
0 |
0 |
0 |
13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即尚未办结的)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120年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政务公开的信息供给还不能满足公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二是距离形成全方位解读、回应、互动的格局还存在差距,三是政务公开人员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着力提升政务公开实效,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政务信息需求。二是举办参加各类政府开放日活动,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升政策解读、回应能力和水平,形成良好的互动氛围。三是积极组织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活动,提高政务公开人员的业务水平,从实践中加强队伍锻炼,把政务公开的要求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充实后备力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