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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年01月2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http://www.shpt.gov.cn)进行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2564588-2029,通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668号3号楼9楼。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2021年,区人社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普陀区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加大重点领域主动公开力度,围绕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深度,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广度,全面落实条例公开要求,政务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21年区人社局共制定公文45件,其中主动公开41件,主动公开率为91.11%。1件公文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结人大代表建议1件,为主办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4件,其中主办件2件,会办件2件。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答复申请1件,咨询类便民解答1件,做到依法、审慎、及时,未出现超期等情况。全年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全面梳理完善《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服务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修订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督和救济途径等四方面内容,新增信息处理费收费事项公示,确保公开相关信息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主动公开宣传人社各项政策、服务指南等,提高人社政策透明度,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对区人社局网站进行改版,更新栏目版式,拓展栏目内容。主动发布各类政策和工作动态信息,确保内容更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完善政务新媒体服务功能,依托“普陀人社”、“乐业普陀”、“上海普陀人才”三个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及时发布劳动保障、就业创业、人才服务等信息,实现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政务服务。

(五)监督保障

加强局机关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把队伍建设摆在政务公开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担当意识,提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区府办、市人社局等组织的政务公开培训,将学习资料传阅给相关科室,加强经办人员对政务公开理论和实务的理解与把握,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素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2

9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16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2.425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1

0

0

0

0

0

1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政策解读形式欠丰富,展现形式不多,尤其是视频动画运用的较少,需进一步增强解读效果。二是政务公开人员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措施

一是持续优化解读形式,更多运用图解图表、视频音频、卡通动漫等方式,不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二是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各项举措落地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增强依法依规公开的意识和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为0件、总金额为0元、实际收取的总金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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