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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2年01月24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要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围绕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持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全面推进我区卫生健康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
1、2021年1-12月,共制发行政公文159件,其中主动公开159件,主动公开率100%。主动公开区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结果16件,公开率100%。
2、在区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3、在区门户网站“双公示”专题集中公开本机关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4、在区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本部门和 23 家基层单位的2021年部门预算、2020年部门决算等财政信息。
5、在区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上海市普陀区2021年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结果、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托幼(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结果、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职业健康专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结果、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职业健康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结果、2021年普陀区放射卫生(专业)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区抽)、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传染病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国、区抽)、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消毒产品卫生随机监督抽查结果、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结果(区抽)、2021年上海市普陀区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随机监督抽查结果(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2021年上海普陀区计划生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等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件,其中,通过上海市政务公开平台提交申请表的13件,占比86.67%;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1件,占比6.665%,当面提交申请的1件,占比6.665%,均严格按照依申请公开程序,及时、准确、依法进行了回复。
2021年,办结涉及我委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1件,判决为驳回,无被纠错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发布、维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协调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进行保密审查。今年主动公开文件159件,并及时向区档案局移交备案。
(四)平台建设
结合工作实际,重点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通过“健康普陀医立方”、“上海普陀健康”微信公众号发布新冠防疫信息、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和健康科普知识等,2021年全年推送708篇,总阅读量654213人次,总点赞21953次。不断完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信息,结合上海市卫健委“扫码知卫生”试点项目,借助“智慧卫监”建设对全区各街道二次供水住宅小区推广使用小区“二维码”,目前小区贴码率达到100%。
(五)监督保障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牵头抓总;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分管负责;委其他领导任成员,审查把关。主要领导不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并部署相关工作。办公室负责工作调度、协调和督促;各科室、单位责任人具体承办。积极参加区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未发生因被投诉举报等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2 |
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945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5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259.012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2 |
0 |
0 |
0 |
3 |
0 |
15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1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3 |
0 |
0 |
0 |
0 |
0 |
3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0 |
0 |
0 |
0 |
0 |
1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1 |
0 |
1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3 |
0 |
0 |
0 |
1 |
0 |
4 |
||
(七)总计 |
12 |
0 |
0 |
0 |
3 |
0 |
15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区府的正确指导下,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制度更加完善、流程更加规范,形成了部门的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门户网站公开平台日常维护待加强;公文备案及时性和完整性需改进。下一步,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平台管理,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系统规范操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熟悉平台办理操作流程,定期查看相关数据,认真做好公文备案模块的数据录入和维护。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2021 年 1 月份编制 2020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 2021年 1 月 29 日主动公开发布在普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年报专栏,按时完成报送工作。
2、落实《普陀区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扎实推进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年内依申请转主动公开人事信息《关于普陀区卫生计生系统拟引进许国军同志的请示》、《关于申请本系统杨兆萍等二位同志内部调动的函》,发布在门户网站。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如下:发出收费通知的件数为0件、总金额为0元、实际收取的总金额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