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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4年07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本街道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具体负责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承办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负责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沟通、确认工作;负责本街道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长风新村街道各科室、部门、中心依据本制度,负责本科室、部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参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街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范围参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条 本街道只提供职责范围内已经存在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但法律、法规规定超过20个工作日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行政机关承诺少于20个工作日的,按照相关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公开。
第十二条 本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街道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但是本街道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长风新村街道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如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要,还应由党政办进行专门的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需提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信息,长风新村街道各科室应及时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上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是各自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 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前发布。
第十九条 长风新村街道各科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长风新村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