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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24年01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普府规范〔2017〕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基本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领导机制)

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郭利民局长担任组长,王立志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王立志副局长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工作分工,对外公布,并指定综合科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条(执行全过程公开)

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第十条(财政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本机关财政信息公开制度,依据相关文件及上级部门的要求,按时间节点公开本机关财政预算及决算相关信息。

第十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对于主(合)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合)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会办的建议和提案,会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第十条(权责清单公开)

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条(行政执法公示)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十四条(行政处罚公示)

落实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十五条(办事指南公开)

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三章  政民互动

十六条(回应关切)

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我局的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本机关是第一责任主体。

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十七条(公众参与)

通过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定期开展政府开放日、局长访谈、夏令热线等主题活动,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第四章  公开机制

十八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在起草公文时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拟确定为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十九条(主动公开目录)

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二十条(保密审查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二十一条(发布渠道)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是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已公开、尽上网”的原则,首先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决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二十二条(年度报告)

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公布。

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区法制办。

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九)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或者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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