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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建管委会议公开制度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五公开”要求落实会议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问题。
二、区建管委各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三、各方列席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四、各方列席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安排各方代表列席的会议,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会议主办方通过网站、电话等,公开或定向发出邀请,会议召开24小时前完成确定人员,报委办公室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列席。
六、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七、会议议题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八、会议纪要应说明列席人员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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