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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科委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3年09月18日 来源: 上海普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增强公开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普陀区科委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主动公开其他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第四条 科委机关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办公室,其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本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和《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
涉及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专家论证、民意调查等程序,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数字化等多种方式展现内容。
第六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普陀区科委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普陀区科委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科委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做好本单位的综合政务公开工作,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年报、各类计划总结、财政信息、机构职能等
第八条 应主动公开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并重点公开各类计划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九条 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十条 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科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普陀门户网站、普陀科技网站公开。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政府信息查阅点等公开政府信息。
(四)采取现场咨询与质询方式,答复服务对象的有关要求。
(五)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应按照统一要求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上完成,答复格式与内容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答复内容需经相关分管领导阅示后发布。
第四章 公开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机关各科室根据本制度,确定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报分管领导批准,经办公室保密专业审查人员审查后由网站责任人负责公布。
第十七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委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情况,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机关科室年度考核内容。机关各科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工作,特别是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信息,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