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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普陀区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政府公报”)管理,规范政府公报编辑、审核、发布和保管工作,更好提升政府公报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公报,是指普陀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法定主动公开、集中统一发布政令的首发首端和官方渠道,是刊登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原则要求)
(一)法定主动公开原则。政府公报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定公开事项依法公开发布到位,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
(二)全面真实准确原则。政府公报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区政府工作的政策规范、决策部署、工作动态,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信息。
(三)官方权威首发原则。政府公报应当作为政府机关权威发布政令的首发首端和官方渠道,其他渠道不得先于政府公报发布政策文件。
(四)发布即时生效原则。政府公报应当提高信息发布效率,经政府公报发布政策文件,发布同时即刻生效,对施行日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精简便民利民原则。政府公报应当以网络版为主,纸质版为辅,在编排格式、排版布局、标签功能等方面充分考虑用户阅读习惯,以满足不同需求。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政府公报发布政策文件等活动,政府公报的编制、审核、发布、保管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
政府公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是政府公报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区府办政务公开科为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具体落实政府公报的编辑、审核、发布、保管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以及“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各自公文起草、内容校对、审核签发、公报报送和发布等工作,同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强化保密审查,承担保密责任;多个单位联合起草、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区新闻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海普陀”微信公众号、“上海普陀”客户端APP等载体政府公报的运营维护,做好数字化政府公报的保障和技术支持。
区府办统筹调配纸质版政府公报发放工作,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共管理窗口、图书馆、档案馆等便民场所,以及老年人集中居住、人流量大等区域设置政府公报发放点,供民众免费取阅和利用,以扩大政府公报的覆盖面和知晓度。
第六条(财政预算)
政府公报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府办负责每年安排预算,保障纸质版政府公报线下发放。
第二章 政府公报的编制
第七条(编制要求)
政府公报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信息准确、内容完整;
(二)格式规范、文本标准;
(三)传达政令、宣传政策;
(四)指导工作、服务社会。
第八条(确定范围)
政府公报通过建立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确定发布内容和范围,对于符合正面清单的政策文件纳入政府公报,全面准确登载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人事任免、表彰褒扬等企业群众关心的政策和信息,以及涉及面广、与企事业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政策文件等。
第九条(正负清单)
政府公报应当结合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宗旨要求以及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公众需求等,综合确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可以通过专题会议、座谈、调研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第十条(栏目设置)
政府公报设置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文件、区府办文件、部门文件、街镇文件、土地批文、人事任免等栏目类别,政策文件按照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当期不涉及则隐藏该栏目分类。
第三章 政府公报的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原则)
政府公报的审核应当遵循严格、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政府公报内容的权威、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
政府公报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排版是否清晰、文本是否标准。
第十三条(公报报送)
政府公报应当建立完善公报报送工作机制,强化“三审三校”审核机制。起草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同步考虑公开属性以及是否纳入公报,发文部门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内容、格式、排版等进行校对审核,并经签发复核之后,将符合正面清单的政策文件报送至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第十四条(公报审核)
政府公报应当严格执行分级审核机制,政府公报编辑机构根据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对报送政策文件是否纳入政府公报进行审核。符合纳入政府公报要求的,经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推送至当期公报;不符合的,由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予以审核不通过。
第十五条(技术审核)
政府公报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通过前置审核、弹框提示、预览审查、错敏字排查等方式,加强技术审核,杜绝责任差错。
第十六条(保密审查)
政府公报应当严格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刊登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受到保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在政府公报上刊登。
第四章 政府公报的发布
第十七条(发布要求)
政府公报的发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集中发布,统一发布,确保权威性;
(二)及时发布,高效发布,确保时效性;
(三)公开发布,便民发布,确保便捷性。
第十八条(权威发布)
政府公报官方刊登本区政府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重要政策文件等,应当在政策文件施行前先行刊登,未经政府公报公布的,原则上不得实施。
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
第十九条(发布频率)
政府公报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发布周期。每月1日、16日生成期刊号,半月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实时动态发布政策文件,满足公众需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以半月刊为主出刊,并可视情不定期汇总出刊。
第二十条(发布渠道)
政府公报以网络版、纸质版等形式免费向公众发放。
网络版政府公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客户端APP等渠道广泛向社会公开发布。
纸质版政府公报通过政府政务公开查阅场所、各类公共服务便民场所供公众便民查阅。
第二十一条(标准文本)
政府公报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范字体、行距、颜色、标志等,统一公报编排格式,统一公报编号刊期。
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政府公报采取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确保网络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
第二十二条(丰富检索)
政府公报应当丰富检索功能,支持按照标题、正文、发文机关、公文文号、公报期数、发布日期、主题分类等多种形式查找。
第二十三条(订阅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增加订阅功能,自动精准推送至订阅用户;可以根据用户行为、点击量、分享次数以及关注领域等,设置财政、经济、科技、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社保、养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标签,按需推送政府公报相关内容。
第五章 政府公报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保管要求)
(一)建立政府公报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保管方式、保管流程等。
(二)对政府公报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存储,确保公报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二十五条(档案期限)
政府公报应当参照档案管理要求,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归档,保管期限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数据应用)
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将政府公报数据独立成库,纳入政府公报数据永久保存,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做好数据采集和维护工作,推动政府公报数据互联共享,开放政府公报数据应用集,为其他政务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指导检查)
区府办不定期对各单位政府公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动态监督)
政府公报应当建立公开动态监督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公报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机关对社会关切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回应和解读。
第二十九条(考核评估)
政府公报管理报送工作应当纳入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考核,区府办定期对政府公报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未严格履行政府公报审核校对相关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区府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普陀区政府公报正面清单(2024年版)
2.普陀区政府公报负面清单(2024年版)
附件1
普陀区政府公报正面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内容 |
公文类型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备注 |
A1 |
区政府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普府规范X号 |
区政府 |
|
A2 |
部门、街镇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普X规范X号 |
各部门 各街镇 |
|
A3 |
以区政府名义主动公开文件 |
土地批文批复 |
普府X号 |
区政府 |
|
人事任免决定 |
普府X号 |
|
|||
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文件(含批复、通知、请示等) |
普府X号 |
|
|||
A4 |
以区府办名义主动公开文件 |
以区府办名义 发布的文件 |
普府办X号 |
区府办 |
|
A5 |
区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 |
普X号 |
区政府 各部门 各街镇 |
|
A6 |
部门、街镇 重大行政决策 |
重大行政决策 |
普X号 |
各部门 各街镇 |
|
A7 |
部门、街镇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权益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
规划 |
普X号 |
各部门 各街镇 |
|
X年行动计划 |
普X号 |
||||
纲要 |
普X号 |
||||
意见 |
普X号 |
||||
措施 |
普X号 |
||||
行动方案 |
普X号 |
||||
实施方案 |
普X号 |
||||
办法 |
普X号 |
||||
细则 |
普X号 |
||||
规则 |
普X号 |
||||
规定 |
普X号 |
||||
指南 |
普X号 |
||||
指引 |
普X号 |
||||
制度 |
普X号 |
||||
地方标准 |
普X号 |
||||
A8 |
部门、街镇发布的对行政机关以外群体的评优、奖励、认定 |
/ |
普X号 |
各部门 各街镇 |
含下属 单位 |
A9 |
无文号的其他重要文件 |
政府工作报告 |
/ |
区政府 |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 |
|
附件2
普陀区政府公报负面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内容 |
公文类型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 |
备注 |
B1 |
未主动公开文件 |
/ |
/ |
/ |
|
B2 |
部门、街镇发布的人事任免文件 |
人事任免决定(含开除、退休、转正等) |
普X号 |
各部门 各街镇 |
|
B3 |
区政府、部门、街镇建议提案办理 |
答复 |
普X号 |
区政府 各部门 各街镇 |
|
会办意见 |
普X号 |
|
|||
B4 |
具体项目的审批结果文件 |
批复 |
普X号 |
各部门 各街镇 |
|
复函 |
普X号 |
|
|||
决定 |
普X号 |
|
|||
决算 |
普X号 |
|
|||
公告 |
普X号 |
|
|||
审查意见 |
普X号 |
|
|||
结果通报 |
普X号 |
|
|||
审计结果 |
普X号 |
|
|||
B5 |
主动公开的内部管理信息 |
工作计划 |
/ |
各部门 各街镇 |
用于规范行政机关自身及其所属单位、指导对象的文件 |
工作总结 |
/ |
||||
工作要点 |
/ |
||||
自评报告 |
/ |
||||
预决算报告 |
/ |
||||
经费补贴报告 |
/ |
||||
绩效报告(指标) |
/ |
||||
B6 |
主动公开的 过程性信息 |
讨论记录 |
/ |
各部门 各街镇 |
|
过程稿 |
/ |
|
|||
磋商信函 |
/ |
|
|||
请示报告 |
/ |
|
|||
B7 |
年度报告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依法行政报告) |
/ |
各部门 各街镇 |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
|
|||
行政许可 年度报告 |
/ |
|
|||
B8 |
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 |
/ |
/ |
/ |
|
B9 |
政策解读 |
/ |
/ |
/ |
|
B10 |
其他不纳入政府公报的政策文件 |
重大行政 决策目录 |
/ |
各部门 各街镇 |
|
对内活动 (含检查、 工作通知) |
/ |
各部门 各街镇 |
|
||
成立工作小组调整组成人员 |
/ |
区政府 各部门 各街镇 |
|
||
高级职称认定 |
/ |
各部门 各街镇 |
|
||
党口单独 发文文件 |
/ |
/ |
|
||
其他政策文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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