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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26年03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第一条 为推动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海市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担任组员,统筹规划、协调处理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统一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统一组织答复;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负责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统筹组织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维护、更新和归档;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筹组织协调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裁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的公开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工作制度,具体负责涉及本科室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更新涉及本科室的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报送局办公室,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草拟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进行明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具体答复意见;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与本科室职责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裁决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材料。

第六条 本机关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决策预公开、财政信息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政务服务公开、办事指南公开等方面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策解读、精准推送、回应关切、公众参与、政府开放活动等方式进行政民互动。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的公开机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公文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主动公开目录、发布渠道、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责任追究等环节,确保各项公开要求落实落细。

第九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局机关各科室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同时,立足本机关就业创业、职业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

第十条 局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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