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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浦镇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4年11月08日 来源: 上海普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本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桃浦镇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理本镇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部署推进、监督检查本镇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桃浦镇各科室、部门、中心,依据本制度,负责本科室、部门、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部门(单位)预决算、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等方面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策解读、政务舆情回应、引导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政民互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形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本行政机关在制作公文时,开展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审查并明确该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本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上海普陀·桃浦镇”门户网站是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本行政机关各科室、部门、中心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是各自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九条 桃浦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部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3.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6. 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 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撰写年度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主动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桃浦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