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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2024年01月15日 来源: 上海普陀

为进一步做好本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本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公开原则

除了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管理部门

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对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

四、科室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协调处理并答复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二)各科室负责本科室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梳理、审核及提供,以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确认,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五、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处理程序

1、行政公文

(1)各科室起草行政公文,应在发文稿中注明信息公开类型为主动公开。若有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

(2)行政公文运转过程中,公文的各审核环节都应将该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范围。

(3)办公室在核稿时,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4)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或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类文件,应同时附有该文件的解读和说明,与文件同步审核。

(5)转发其他行政部门的公文,应根据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和其他规定,确定转发文件的公开属性。

(6)由本机关主办的联合发文,在会签过程中,主办科室应主动与其他行政部门商定公文的公开属性;由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联合发文,有关科室应积极配合,提出公文内涉及本机关职能范围信息的公开属性建议。

(7)纸质公文属“主动公开”的一式3份,属“依申请公开”的一式2份送交办公室归档。

2、政府信息

(1)各科室梳理、审核、提供与本科室职能相关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至办公室。原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制作完成后应立即交由办公室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发布,因工作需要推迟发布的,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并向办公室说明理由。

(2)办公室对政府信息进行登记、编目。经登记、编目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在“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发布。

(3)各科室应经常检查“上海普陀”门户网站上与本科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对拟更新的政府信息,应主动与办公室联系并提供内容,由办公室统一更新。

(二)依申请处理程序

1、一般程序

(1)收到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后,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并附申请表转送相关科室。

(2)相关科室应根据拟办意见和申请内容查找相关信息,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内反馈办公室。

(3)办公室对科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含保密审查),并草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4)经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

2、特别程序

(1)若业务科室对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难以认定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科室及部门讨论研判,确定属性。

(2)政府信息若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发布协调,情况特别复杂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协调会,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最终答复意见报主要领导审定。

六、回应关切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区医保局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医疗保障监管服务方面的政务舆情,区医保局应有效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七、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并报办公室留档。

八、其他事项

(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

(二)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普陀区医保系统各基层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普陀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要求如与上级最新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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