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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013年12月12日 来源: 上海普陀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办公室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务网站予以公开。
(二)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规范性文件、办事程序、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期限及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目录等。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办秘书科申请获取本机关相关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收取有关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
(二)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程序: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本办秘书科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机关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办公室和保密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五)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规定。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查处: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