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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5年05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

委托单位: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委托单位: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按以下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

具体行政执法事项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内的事项为准。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    

1.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2.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范其执法行为;

5.确保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五、其他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2025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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