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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5年05月30日 来源: 上海普陀委托单位: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委托单位: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普陀区中医药发展办公室,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委托上海市普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按以下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卫生健康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二)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违法违规案件。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承担重大活动卫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
具体行政执法事项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内的事项为准。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
1.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2.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范其执法行为;
5.确保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五、其他
(一)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为2025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