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区域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情况
2022年07月26日 来源: 上海普陀序号 | 专家 |
论证时间 |
论证意见 |
备注 |
1 |
肖卫兵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
2022年7月7日 |
文件对基层落实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做了较为完整和明确的规定。建议未来在落实过程中,针对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的深度融合和数字背景下的政务公开深化工作做些积极探索。 修改建议: 1.重大决策预公开的公开时限由“及时”改为“10个工作日内”; 2.“双公示”的公开时限明确为7个工作日内; 3.回应关切条款中增加互动交流的答复期限相关规定。 |
三条建议 全部采纳 |
2 |
金冰一 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
2022年7月22日 |
经审查《实施细则》的内容,其制定依据要素齐备,未发现《工作办法》中存在与上位法以及国家、本市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之情形,总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修改建议: 公众参与可以适当规定政民互动平台的反馈时间 |
采纳建议 |
3 |
江利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
2022年7月25日 |
首先,该“实施细则”内容合法,不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法律风险。 其次,该“实施细则”内容全面,基本涵盖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个方面。 最后,该“实施细则”突出重点,既体现了对上位法规定和上级政策要求的贯彻实施,也基于普陀区的实际,对于普陀区近年来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现了普陀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特色。 该“实施细则”于法有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对于今后普陀区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修改建议: 1.建议明确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作为依据; 2.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施行日期,应当单列为第六章“附则”; 3.第三十条中规定“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从立法技术上来看,不宜使用“原则上”等含糊的用语。 |
三条建议 全部采纳 |
我要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