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某市的房屋,合同总价款272000元,被告首付82000元,余款19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于2018年3月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房屋现有价值及装修部分进行估值,金额为50万元。该套房屋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对于增值部分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最终判决: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19万元补偿款。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被告婚前交纳首付款按揭购买,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被告签订购房协议时即已确定下来,该房并不因原、被告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离婚时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按比例补偿给另外一方。此外还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对于增值部分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