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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普陀区就业援助基地的运作管理,进一步发挥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印发〈规范本市就业援助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2018〕164号)、《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3号)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普陀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普府办〔2018〕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普陀区就业援助基地运作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
1、就业援助基地的定义
就业援助基地是通过开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安置,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支持的社会组织。
2、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及退出流程
就业援助基地原则上每个街镇一家,由街镇自行管理或委托社会化运作,并进行属地化管理。鼓励各街镇自行管理就业援助基地,安排体制内人员担任就业援助基地负责人,并为就业援助基地配备工作场所。
各街镇委托社会组织运作就业援助基地的,需符合基地认定条件,并经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认定成为就业援助基地。就业援助基地在运作中出现严重管理问题的,由区人社部门听取所属街镇意见后决定整改或退出,后续相关事宜由街镇负责妥善解决。
若就业援助基地因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较少等其他原因,导致承担运作的社会组织无法维持开展运作时,该基地由街镇自行管理,并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援助基地的工作职责
1、就业援助基地的工作职责
负责开发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安置,并定期对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工作岗位进行实地核查。
2、就业援助基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
(1)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序、保安等社区居民服务岗位;
(2)生态养护、秩序维护、垃圾回收、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社会公共服务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
(4)市、区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三、就业援助基地的运作管理
1、就业援助基地的安置补贴
(1)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援助基地安置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从业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补贴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保障,由街镇拨付至就业援助基地账户。
(2)成本补贴
经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吸纳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就业援助基地成本补贴,主要用于就业援助基地缴纳安置人员的公积金、残保金、职工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高温费、税费等安置成本补贴,补贴经费纳入各街镇预算进行管理,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保障,由街镇根据就业援助基地实际发生的经费负责专账核销。
(3)安置工作补贴
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数量,以78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工作补贴。其中,71元/人/月主要用于就业援助基地管理人员经费补贴,7元/人/月主要用于就业援助基地的办公用品、交通费等其他日常办公经费补贴。
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工作补贴纳入各街镇预算进行管理,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管理人员经费补贴由各街镇根据基地当月安置人员数于下月5日前拨付至就业援助基地账户;日常办公经费补贴由街镇根据就业援助基地实际发生的经费负责专账核销。
2、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管理
(1)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额度管理
市人社部门对各区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区人社部门根据各街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情况,统筹调整各街镇岗位额度总量。
(2)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开发管理
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开发采取核准和报备制度。就业援助基地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发公益性岗位,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委托服务协议,经属地街镇审核后,报区人社部门备案。区人社部门将对备案的岗位开展不定期检查。
就业援助基地结合实际,在现有公益性岗位范围外开发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线非管理类公益岗位”的,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后提出,经市、区人社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开发。
3、就业援助基地的安置对象
就业援助基地的安置对象为经认定的属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各街镇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公益性岗位前,应先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街镇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安置。
4、就业援助基地的内部管理
(1)就业援助基地的人员管理
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基地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岗位开发、岗位核查等工作。其中,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和财会专业知识,无不良行为及信用记录。
管理人员人数可按照就业援助基地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进行配比,每家就业援助基地管理人员的基数为2人,安置基础人数为100人,安置人数每增加100人,可增加配备一名管理人员。
(2)就业援助基地的岗位管理
就业援助基地应定期对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工作岗位进行实地核实,对新安置人员应当在办理招工录用一个月内进行实地岗位核实,对其他安置人员应每季度开展实地岗位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属地街镇备案。
(3)就业援助基地的财务管理
就业援助基地应按照民办非企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专款专账专用,政府补贴资金应专账核算。
补贴资金应专款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支出,不得挪用截留,确保动态为零。
就业援助基地使用残疾人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作为基地运作管理经费补充,由基地统筹使用。
原就业援助基地在退出时,由所属街道负责做好清退审计工作;政府补贴资金如有结余的,应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4)就业援助基地的权益保障
就业援助基地应充分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收取从业人员劳务收入所产生的税费以及从业人员在实际用工单位产生的工伤、病假、公休假等保障,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承担。
四、就业援助基地的监督管理
1、就业援助基地的属地管理
就业援助基地由所属街镇进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镇应当加强对就业援助基地的监管,定期对就业援助基地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人员用工、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规行为的就业援助基地,街镇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查实存在违规套取、骗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的,应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2、就业援助基地的区级监管
区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各街镇就业援助基地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基地从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真实性核查,用工规范性检查以及对补贴资金的财务审计等。
3、就业援助基地的风险防范
原公益性劳动组织计提的风险基金结余部分根据各就业援助基地在岗人数下拨至各属地街镇账户,用于保障就业援助基地从业人员的风险,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的区就业援助基地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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