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普陀区贸易高质量发展,完善贸易促进政策,构建更加开放的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合作新优势,根据《上海市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7号)以及《普陀区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普委办发〔2021〕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依法设立,信用记录良好,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机构。
二、扶持范围
1、优化进出口资质或加强自主品牌建设的主体。
2、建设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贸易类项目的主体。
3、积极扩大贸易规模的企业。
4、积极参与进博会等各项贸易促进活动。
三、扶持方式
1、对首次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对获评上海市“四个一百”(进口前一百、出口前一百、品牌前一百以及新业态前一百)的外贸企业,每个类别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3、对进、出口额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照进、出口额规模,4亿元(含)以上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1亿元(含)- 4亿元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的奖励。
4、对新获评的市级外贸类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示范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再次获评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评的市级外贸类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再次获评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5、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费总额50%以内的比例,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助。
6、对年度商品销售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7、对经认定的进博会普陀分团内专业采购商,按照成交金额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8、对推动境外关联公司在进博会场馆内设展的境内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参加其它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贸易促进活动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9、对进博会场内、场外配套性活动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10、对在普陀区设立“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等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商务委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负责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和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和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意见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