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申请指引
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10.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11.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12.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3.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2.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标准
根据《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和《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13号)有关规定,本市申请法律援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90元。家庭财产等其他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殊困难标准
1.因申请人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2.因申请人支付子女基本教育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3.因突发性灾难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申请法律援助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事项,且符合经济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
三、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方式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于我区受理范围的,可就近向各分中心、各街道(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或通过“一网通办”提出线上申请。
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09号1楼
普陀区法律援助工作站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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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路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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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律援助分中心代受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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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华路139号 |
区婚姻登记中心法律援助代受理点 |
62657660 |
曹杨路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