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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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任家萱与你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事宜一案(案号:普劳人仲(2025)办字第213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8号2楼8号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庭审,本会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