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4)办字第5004-001-016、018-022号
上海誉焘实业有限公司 :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业强、徐亮亮、汪骏玲、高萍、徐震芳、马桂菊、张小琴、赵庆强、徐要付、曾令恩、王桢蓉、胡海燕、张莹莹、裴君龙、岳玲、王蕾迦、李根友、孙长正、孙朝扬、赵丽娜、姚长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普劳人仲(2024)办字第5004-001-016、018-022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誉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1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8258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誉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8位申请人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1904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誉焘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位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84605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对于申请人周业强、汪骏玲、高萍、徐震芳、曾令恩、姚长江、王桢蓉、张莹莹、李根友、孙长正、孙朝扬裁决不服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对于申请人徐亮亮、马桂菊、张小琴、赵庆强、徐要付、胡海燕、裴君龙、岳玲、王蕾迦、赵丽娜裁决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