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普劳人仲(2023)办字第6615号
方黄(上海)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晓蕾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普劳人仲(2023)办字第6615号,含你单位诉申请人的反请求一案)。因原中止情形已消失,本会决定恢复审理,但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路8号1号楼第8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会将依法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