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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曝光的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曝光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督促各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主动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曝光系指利用相关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已查结的典型安全生产执法案例或在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排查发现的典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典型案例、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区安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执法权限的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梳理分管行业领域线索并形成典型案例曝光材料(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处理结果、反思分析、工作要求等内容)和相关视频、照片等素材,定期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梳理后,在“上海普陀”“普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瞒报、迟报等情形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执法权限的部门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在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排查发现有警示意义的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检查执法的;
(七)其他具有典型教育意义、警示震慑作用明显的安全生产案例。
第五条 根据案例实际和警示教育需要,曝光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利用我区“上海普陀”公众号、视频号,电视台,区级门户网站,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公众号、视频号、门户网站进行曝光;
(二)根据工作需要,以上曝光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 区安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执法权限的部门单位要结合重点时段、重点专项整治、时事热点事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典型案例及照片、视频等素材,经区安委会办公室整理筛选后统一提供至区融媒体中心。
曝光材料由提请发布单位负责对稿件进行审核,把好稿件内容关,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及时。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执法权限的部门单位全年报送量不少于3条。
第七条 本制度由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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