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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办法》已经区领导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本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须提级挂牌督办的参照此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挂牌督办范围)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政府对整治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立案销案、专家论证、现场督办等方法,督促、协调各方推动限期整改的措施。

第三条(政府职责)

区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区安委会代表区政府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推进整治、销案摘牌全流程管理,具体事项由区安委办负责。

区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推进情况,并定期向区安委会汇报。经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办应当报请区安委会专题研究推动。各部门需报请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经区安委办专题研究并报区安委会批准后方可上报。

第四条(部门和街道职责)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相应的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将整治情况反馈区安委办。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涉及民生等重大问题的,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措施、资金支持,并组织联合整治。

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协同做好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申请挂牌)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属地街镇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隐患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联合相关部门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治,在限期内无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谁发现,谁申请”原则,由发现该隐患的街道或部门填写《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书面报区安委办申请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区安委办督导检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挂牌督办的,由区安委办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指定部门申请挂牌或直接申请挂牌。

第六条(隐患核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核定隐患等级。危险废物重大事故隐患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定。燃气、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建设管理委核定。既有住宅重大事故隐患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定。危险化学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应急管理局核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重大火灾隐患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核定。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公安分局核定。地下空间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国动办核定。区安委办可视情况,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评估。

区安委办接到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后,形成《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核定表》,按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分转到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核定重大事故隐患项目,并向区安委会汇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核定表》书面反馈核定意见至区安委办。

第七条(责任单位确定)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属地街镇为整改督办(牵头)单位。

对新行业、新业态、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等其他领域以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办根据《普陀区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精神指定整改督办(牵头)单位。

区安委办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督办(牵头)部门,填写《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责任清单》,并向区安委会汇报。

第八条(整改方案)

区安委办将《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责任清单》下发到相应的整改督办(牵头)单位,由整改督办牵头单位督促责任主体制定隐患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应明确整改目标、措施、阶段任务、计划完成日期、整改督办单位分工、所需资金和来源等。整改督办牵头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上报区安委办。

第九条(挂牌督办)

区安委办形成《普陀区**(隐患名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报告》,上报区安委会。经区安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挂牌通知,宣布该重大事故隐患正式挂牌。

区安委办要及时跟踪整治进展情况,协调整治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一案双罚等的决定。

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整改督办(牵头)单位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要求确保整改资金、人员投入,落实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巡查,必要时派员值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销案摘牌)

申请销案。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或经整改已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向整改督办牵头单位报告,督办整改牵头单位应先行开展现场核查。符合销案条件的,整改督办牵头单位向区安委办书面申请销案。

评估验收。区安委办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属地街镇进行现场验收,视情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销案摘牌。根据验收评估报告,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全部消除,由区安委办向区安委会报告,经区安委会同意,予以销案摘牌。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毕且仍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不予销案摘牌。

降级销案摘牌。根据验收评估报告,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毕且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区安委办向区安委会报告,经区安委会同意,予以降为一般隐患并销案摘牌。降为一般隐患继续由整改督办部门和属地街镇做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正式通知。区安委会印发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销案摘牌通知。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整改督办责任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流程图

2.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

3.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核定表

4.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责任清单

5.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摘牌销案申请表

6.普陀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现场验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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