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区贯彻生态环境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部门编制本区水功能区划及声环境功能区划。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区生态环境工作的发展战略。编制生态环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的制定。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配合上级部门编制本区水功能区划及声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本区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落实本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制定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计划。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及碳减排目标任务落实。
四、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本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新化学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区有关部门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工作。
六、按照权限规定,负责本辖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等相关工作,牵头开展本辖区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射线装置以及核技术应用的安全。
七、按照权限规定,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协调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监督指导排污口设置管理。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配合做好本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报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报告,负责统一发布本区生态环境信息。
九、组织协调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工作。按照权限规定,牵头协调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组织开展本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区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协助推进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本区生态环境国际及地区间的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在本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协调生态环境对外经济合作和利用的外资项目。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