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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核发兰溪路(桃浦路-交通路)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填报的 20250409180273《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经审查,本工程范围与兰溪路-真南路下立交工程范围重合,建设单位要求暂缓实施本工程,并暂停本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机关(我局)决定不予核发兰溪路(桃浦路-交通路)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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