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单位填报的2025012217020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
该项目已经我局以沪普规划资源许方〔2024〕34 号文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因项目名称需与立项文件保持一 致,你(单位)申请对项目名称进行变更。
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准予变更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由“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调整为“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
2、建设项目位置由“西起桃浦西路、东至K0-160”改为“西起桃浦西路、东至K0+160”。
3、 “原则同意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标准横断面为3米(人行道)+10米(车行道)+3米(人行道)=16米(规划红线)”调整为“原则同意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方案,标准横断面为3米(人行道)+10米(车行道)+3米(人行道)=16米(规划红线)”。
4、 “原则同意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报告(方案),请于道路实施时按此报告实施管线”调整为“原则同意连冠路(桃浦西路—K0+160)新建住宅市政配套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报告(方案),请于道路实施时按此报告实施管线”。
其他未予调整事项仍按照沪普规划资源许方〔2024〕34号文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4日